【pjxfy.cncourt.org】 首页 | 平江法院 | 新闻中心 | 法学园地 | 裁判文书 | 审务公开 | 法官风采 | 普法天地 | 荣誉展台 | 法律法规

预防司法腐败之我见

作者:王伉宗  发布时间:2010-08-09 15:19:55


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预防体系,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整训,严肃查处法官腐败行为,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从内部通报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司法腐败现象仍没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悖。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强调,要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为什么司法腐败现象总是屡禁不止,防腐的制度为什么总是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怎样才能遏制司法腐败,笔者在本文中试从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产生腐败的原因及预防腐败的措施谈谈个人之浅见。

一、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滥用。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突出表现在利用审判、执行等司法权寻租,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此外,部分法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中索贿受贿。如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就是用权力换金钱,最后被判了死缓。

二是挪用钱物、执法犯法。人民法院某些岗位如民商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因工作原因接触钱物方便,数额巨大,贪污挪用公款或当事人钱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李承禧贪污执行款5310.12万元,索取贿赂36.84万元。李承禧的手法其实并不高明,他只是采取谎言与威胁手段,强行阻止申请执行方和被执行方接触,自己则左骗右骗,对申请执行方说钱没执行来,对被执行方则说钱已经还了,然后通过省高院的帐户,有时甚至绕过省高院的帐户直接将执行款汇入自己的公司里,最后被判了死刑。 

三是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极少数法官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有嫖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的;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如湖南省湘潭中院的一原副院长就因与有夫之妇通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少数法官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经不起朋友、领导和亲情的影响,办三案搞权钱交易,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或乱作为、不作为,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导致串案、窝案、案中案,既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也破坏和损害了法治环境。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就如此,最后自己被获刑十年。

五是作风漂浮、蛮横,群众感情淡薄。在工作中有的视法律程序、规章纪律不见,故意或过失拖延办案、久拖不结、不执,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有的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冤案、假案;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群众感情极其淡薄等等。如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发生的一起19年未审结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以及我省通报的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刘某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无故拖延半年之久才送达文书的违纪案。

六是赌钱打牌、以赌敛财。有的法官不管是上班还是下班,经常参与赌钱打牌,或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打牌,以赌敛财。如湖南省江华法院民二庭的一位副庭长就因赌博被撤职。

二、法院司法腐败的特点

从已经揭露和查处的大量司法腐败案件看,当前的司法腐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特殊,负面影响大。司法机关的成员不同于其他公职人员,他们手中握有特殊的权力,是法律公正的维护者。他们手中的权力一旦被异化用来谋私的话,其影响远比其他腐败行为对社会公众心理的负面影响大。司法机关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并且又直接负有维护法律公正的责任,因此,这一领域的腐败行为会妨碍社会正义,动摇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严重影响和损害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腐败而错判案件,对案件的当事人来讲,会从根本上动摇他对法律的信心,甚至会诱发他采取极端措施解决问题,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正如英国文豪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

2、手段多样,隐蔽性较强。司法领域的腐败分子熟悉甚至精通法律知识,反侦察能力较强。他们中的一些人很善于伪装自己,想方设法给自己戴上各种光环,把自己打扮成一副清廉的形象,借以骗取组织和他人的信任。

3、性质严重,危害范围广。一是直接阻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的索拿卡要、欠拖不决,有的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买法等等,尽管是个别现象,但已引起了老百姓的强烈不满。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司法败类与黑恶势力“猫鼠共枕”现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毒化社会风气,使群众丧失安全感。三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主观原因

主要是观念错位。纵观上述司法腐败的表现中列举的例子,那些人都是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宗旨观方面发生了错位而产生的。具体有如下方面: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人民法院权重责大,法院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极少数法官蜕变为腐败分子固然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贪图享受,特别是见到文化没有自己高的人赚的钱比自己多,过的日子比自己好时更是心理失衡。 于是就萌生出以司法权谋钱的错误观念。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少数法官面对新的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缺乏政治敏锐力,放松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宗旨观错位,不再以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宗旨而是将为自己或亲属谋利作为自己的准则,不能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少数法官平时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头脑里没有一点道德、纪律约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对自己总是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导致违法犯罪。事实证明,一个自律不严和职业道德差的人,是耐不住寂寞,顶不住诱惑的,也是很难做到洁身自好,廉洁公正司法的。

(二)客观原因

其一,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组织原因。在出现问题的极个别法院,在队伍组织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主要表现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见多不怪,麻木不仁;有的领导担心影响集体荣誉,对群众举报转来转去,不负责任,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领导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有的领导干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烧身,对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能敷衍则敷衍,有时找各种借口顶着不办,甚至干扰上级查案。另外,表现为内部民主作风差。少数班子成员之间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和帮助,一团和气,息事宁人,好人主义盛行,使党的组织、党员干警起不到堡垒和表率作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败的带头人、领头羊,以致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因素的滋生蔓延。从腐败者的忏悔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制度建设的缺失或有制度不落实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曾留下一句名言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的了。胡长清谈到了制度的作用: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自由些……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一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这个副省长也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原合川市卫生局局长李延云说:官场上的腐败现象影响着我,有些人又贪又嫖,无工作能力,但官越做越大,钱越捞越多,甚至还要重用。广西自治区原副主席徐炳松说:有了贪欲,我还能有多少自制的勇气。在以上腐败者真实的表白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腐败者都有两个特点:一是追求自我权利的最大化,以不断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二是为所欲为,没有受到任何的有效管理与约束。权力一旦没有了制度制约,必然会走向腐败。英国17世纪的哲学家、大法官培根、在他步入事业顶峰时却涉嫌受贿被起诉,最后被判决终生囚禁、罚金4万磅。对此,培根无奈地表白:我意志薄弱,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拿破伦有句名言:从伟人到滑稽小丑只有一步之遥。一个伟大的人物,也会意志薄弱沾染了恶习曾经也想过做焦裕禄的李真最终成为大贪官而命归黄泉。这些事实都说明,面对足够的诱惑,单靠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有时是难以抵挡的,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有效的内外监督。许多腐败者并不是不知道制度,也不是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没有建立制度,但这些人却能无视各项制度,没有受到任何的制度制约,台上大讲反腐败,台下自己搞腐败。他们从违规到违纪,从违纪到违法,最后在忏悔时,都提到对学习教育不重视、执行制度不严格、管理监督不到位等等。我们应当看到,目前,我们的制度建立还很不完善,现有的制度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制度建设不仅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键还在于如何使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其二,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工作原因。我们知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对人民法院监督的部门虽多,可监督制约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再加上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 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监督机制不落实。由于现阶段纪检监察隶属体制的制约和工作的消极被动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民不告官不纠的倾向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再加上限于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保障措施不落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哪一方面出现监督弱化、软化,就极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其三,办案经费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经济原因。近几年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给人民法院增拨了不少经费,但仍不能保证法院吃皇粮,实际上还存在较大的缺口,有的财政部门仍将罚没收入和诉讼费收入与返还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助长和刺激着法院多罚多收,有的甚至违法创收,导致少数法院滥用职权多罚款、多收费,办金钱案等腐败问题,这在一些法院腐败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法院办案经费不落实,短缺、执法环境复杂也是诱发法官腐败的重要因素。

其四,诱惑增长,待遇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深层原因。一些干警看到社会上一些暴富起来的群体过着花天酒地、骄奢淫逸的奢靡生活,联想自己高风险职业,低待遇收入,价值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心理出现失衡。而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定权益之纷,止权益之争,而且是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有些当事人则独占资源优势、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他们利用各种丑陋的卑鄙的手段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对法官来说面对高消费享受和低收入待遇的强烈反差,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只要缺乏自律能力势必由初始的随波逐流发展到放任自流,在交往中把握不住原则和方向,自觉不自觉地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

四、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

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法院队伍中的司法腐败现象、抑制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呢?笔者认为:至关重要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从《实施纲要》提出的教育、制度、监督等三个方面入手,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建立,真正形成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迫使司法人员不愿腐不能腐不敢腐不需腐

(一)常教育,使人不愿腐

廉政教育是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要提高法院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就要重视开展教育,做到常抓不懈,保持一种警钟长鸣的强大舆论声势,通过教育,增强法院干警的责任感,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使其从思想上消除腐败的念头,形成不愿腐的自律机制。在教育内容上,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个别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以慎始、慎微、慎独、慎好、慎权、慎行、慎终为主要内容的七慎自教自律等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关心群众的疾苦,真心做人民的公仆;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金钱、美女和权利面前管住自己;教育干警不但要自己以身作责,不贪不腐,而且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在教育方法上,要打破老框框,坚持倡导性教育和警示性教育相结合,利用上党课、剖析案例、观看警示教育片、写观后感、专家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不间断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个别教育坚持预防性教育与提示性教育相结合,针对干警容易犯错误的环节和时间,采取个别谈话、适时告诫等措施,敲警钟、筑防线;对于一个时期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

(二)建制度,使人不能腐  

建立权力约束机制是预防司法腐败、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的有效措施之一。完善制度建设和构建监督机制是关键,要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一要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结合《实施纲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而制定出台的《若干意见》来不断规范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从而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借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教育整顿活动的东风,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程序,加强协调督办力度,探索纠事与究人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二要继续深化公开审判制度。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办案公正制度,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要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法院队伍建设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肯定有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违法违纪者都有一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建立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起码应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审判质效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对法院法官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形成有效监督,一旦出现腐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使司法人员经常处于制度监督之下而不能腐败。对干警存在的一些违纪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确保干警在党纪国法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四是建立家属助廉制度,常吹“助廉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生活的港湾,精神的归依,也是拒腐防变和预防抵制腐败的阵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家风有助于清正廉洁社会的形成。常言道:“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国廉则安,家廉则宁。清廉之风可通过向家属发助廉公开信,走访于干警家庭,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等廉政教育形式向家庭延伸,推动家庭成员把好廉洁关。

(三)重查处,使人不敢腐

预防为主,并不是不要查处。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为重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惩治手段。只有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有约束力,监督才有威慑力。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纪案件,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只有对那些腐败分子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从严惩处,以儆做效尤,才能使那些有腐败之心,但无腐败之行的人悬崖勒马,最大限度地保护队伍,保护干警。对腐败分子追究责任不仅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更深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其应有的警示作用,用活生生的案例,促使广大干警常想想组织的精心栽培,想想自己的辛勤努力,想想家庭的幸福圆满,使之切实感觉到不能腐败也不敢腐败。

(四)提待遇,使人不需腐

建立法官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官法》,提高法官的各项福利待遇,实行廉政奖励机制,让法官不需要通过腐败就能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进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

总之,人民法院要彻底铲除腐败这一毒瘤,教育是基础,制度是根本,监督是关键,待遇是保障。只有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要求,坚持惩防并举,注重挖掘腐败产生的根源,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提供司法保障。

 

 

 

 

 

 

 

 

 

注释:

①见200729湖南省高院院长会议文件——范国余同志的讲话

②见200729湖南省高院院长会议文件——范国余同志的讲话

③见200729湖南省高院院长会议文件——范国余同志的讲话

④见湖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动态2007年第11

⑤见最高法院(2006143号通报

⑥见湖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动态2007年第10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