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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行政非诉腾地案件

作者:余强 古田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0-08-09 08:08:10


    8月5日,由平江县委副书记、通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政委曾永发统一指挥,平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湘带领40余名干警,在公安、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冬塔乡政府、通平高速施工队近300人协作配合下,强制拆除了平江县冬塔乡丁洞村一水泥机砖厂,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通平高速全线畅通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县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检察机关的相关人员和平江新闻媒体、部分群众见证、监督了本次执行的全过程。

    2007年,平江县冬塔乡村民何某、赵某、孔某三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位于冬塔乡丁洞村郭家组方家坪的集体土地4.5亩建立水泥砖厂。2009年,经国土资源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平江县冬塔乡、南江镇等六十五个行政村的部分集体用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用于建设通平高速公路。何某等三人合伙建立的水泥砖厂属本次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范围,依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应对其补偿人民币共计310073.31元,按期腾地另外奖励60000元。2010年1月3日及2010年2月2日,受托机关冬塔乡政府向何某三人送达了补偿款领取通知单和腾地通知单,要求何某三人领取补偿款,并在2010年2月20日前腾地。何某三人收到通知单后,认为补偿款过少,并提出补偿300万元的要求,拒绝搬迁、交还所占土地。经县国土资源局、冬塔乡政府多次协调,何某三人仍要求60万元补偿款。由于何某三人拒绝腾地,在通平高速全线启动施工的情形下,该路段迟迟未予动工,省委、省政府为此事专门下发了督办、催办函。2010年6月28日,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向平江法院申请执行。

    平江法院接到申请后,主管副院长和行政庭庭长先后13次上门到三个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但三个被执行人始终拒绝拆除砖厂。2010年7月12日,平江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何某三人对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虽有异议,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何某三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还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争议,可依照《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程序,依法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处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交还所占土地。限期何某三人自觉履行裁定,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何某三人在限期内仍拒绝履行。

    8月5日凌晨4点40分,平江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准时出发,早上7:00抵达砖厂开始执行。整个执行过程全院干警不顾当地近40度高温影响,始终坚持岗位。曾永发副书记更是不畏炎热酷暑,现场亲自指挥,直到11点20分该水泥机砖厂最后一块砖被推平后,才离开现场。通过此次强制执行,平江法院将该砖厂所占用的土地交通平高速施工,为通平高速全面启动扫清了障碍,并对漫天要求补偿征地款、拒绝履行拆迁的个别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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