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到被告王某、欧某、李某良经营的娱乐城消费,在跳舞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啤酒瓶砸成重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7月16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王某、欧某、李某良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5 000元。 2009年6月9日晚,原告李某与朋友一起到被告王某、欧某、李某良合伙经营的娱乐城消费,在舞池跳舞时与另一伙人发生争斗,原告被他人用啤酒瓶砸中头部, 造成五级伤残。事发时,娱乐城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娱乐城也未安装报警系统、监控录像设备等安全设施。原告此前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做过颅骨修补手术,此次啤酒瓶又砸在旧伤处,因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实际侵权人一直在逃,公安机关尚未抓获,原告只好找娱乐城的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遭拒后原告就一纸诉状将娱乐城的经营者王某、欧某、李某良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娱乐城消费,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原告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他人侵害,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原告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且头部曾经做过修补手术,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