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的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作出回答和进行辩驳的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对方当事人。被告或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也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同时,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但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就意味着放弃了这种诉讼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答辩状的内容及写法:
(一)首部应写明文书名称“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具体列项和表述与民事起诉状的当事人立项基本相同。
(二)正文,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先写明案由,对何人起诉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辩。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告的陈述正确部分要予以肯定。对有异议的部分,要作为重点问题给予答辩,一般是从事实上,再从理论上进行辩驳。在事实上,要注重举证,让真凭实据说话;在理论上,要讲理讲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说话。最后,说明答辩人的诉讼主张。
(三)尾部写明受状法院名称,附件的名称和份数,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写明答辩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