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平江法院对被告李和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李和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和军,1986年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小学文化,2008年与本地女子张洪香非法同居,2009年生育一子,两人带着孩子在平江县三阳乡大金砖厂打工。2009年11月26日,两为家庭琐事吵架,张洪香一怒离家去了长沙,没有经验的李和军一人在家带着6个多月大的孩子。当天下午,孩子李兴旺吵闹不停,李和军便在儿子屁股上和脸上分别打了几巴掌,力量比平时要大。当晚3点,带着儿子睡觉的李和军发现儿子已停止呼吸,经120抢救无效,证实已死亡。27日上午,张洪香闻讯赶回,陪同李和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和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真心悔过。其家乡邻居、公安机关及现打工的单位均证实李和军平时表现好,无前科,并表示愿意接受对李的监管和教育;被害人母亲张洪香也表示原谅被告人,并放弃对李和军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李和军又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