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平江法院第六审判庭座无虚席,在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与和监督下,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审理原告湖南平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彩希不当得利一案。通过听庭代表、委员对该案的责任是非一目了然,庭审一结束,人大代表就积极协助法官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法官和代表的耐心调解,一起互不认输,旷日半年的诉讼以握手言和顺利调解结案。该案的审结拉开了平江法院今年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监督审判活动的序幕。 近年来,平江法院在个案审理时都坚持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庭评庭,但参与面较窄,对参与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启动及代表、委员的权利义务没有制定详尽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监督,密切人民法院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扩大司法的民主参与,使该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实现解纷与监督的双赢,该院出台了《关于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监督审判活动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参与和监督案件的形式可以由法院特邀,也可以由案件当事人邀请以及代表、委员本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依法公开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参与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听庭、评庭、协助法官做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对代表、委员参与和监督审判活动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业务庭局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监督审判和执行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代表、委员参与和监督审判活动后,应对审判活动中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司法礼仪、庭审水平、工作效率及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建议等方面进行评议,填写《案件监督评议表》。同时《意见》要求各业务庭局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和监督面不少于80%,并对这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平江法院这一主动要求监督的举措,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