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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儿子侵权,父亲担责

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12-11-16 07:58:43


    未满18岁的小伙在骑摩托上路,却将一位老人撞伤,最终法院判决由小伙的监护人——父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1年7月4日,17岁的小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G106线平江县安定镇某路段时,将一位老人袁某某挂倒。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驶车逃离现场。袁某某当即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51天。2011年7月15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袁未达法定年龄,无证驾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注意避让,应负全部责任,老人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老人袁某某构成拾级伤残。交通事故造成老人袁某某损失共计44330.8元。

    袁某某就赔偿损失事宜,多次与小袁及其家属协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达成协议。于是将小袁及其父亲袁某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小袁未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老人袁某某身体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小袁应对老人袁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共计44330.8元进行赔偿。因小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袁父亲袁某是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安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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