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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钱”多次行抢劫 犯刑法入狱十一年

作者:余琰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2-11-07 08:08:08


    2012年11月6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连续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因无钱用,不思劳动挣钱,却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并付诸行动。2012年7月13日、15日、21日,陈某分别窜至平江县开发区一家电器维修店、城关镇西街某超市、民建路某快餐店,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毛某某逼至该店卫生间内,抢走三位被害人2只金手镯、2枚金戒指、1根金项链、1条金手链、1只银手镯、1枚银戒指,2个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等,现金共1470元。抢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 794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手段多次劫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在十年以上判处刑罚。且被告人在闹市区持刀抢劫,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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