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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两年未收款,工厂易主谁承担

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12-10-12 08:25:33


    商人唐某一直向平江某食品厂供应包装袋,货款未收到,该食品厂却已易主,该找谁要呢?

    平江县某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李某,由冯某、李某夫妻共同经营。 2008年至2009年,唐某向该食品厂供应包装袋,2010年2月6日,唐某与该食品厂通过结算,该食品厂欠唐某包装袋货款116 000元。当日,冯某向唐某出具欠条。2011年2月28日李某、冯某与吴某及吴某合伙人徐某达成了食品厂转让协议,随后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将经营者变更为吴某。经唐某催讨,李某、冯某偿付了20 000元。2011年12月14日,冯某收回了原欠条,重新向唐某出具了96 000元的欠条。后唐某多次催讨,冯某、李某未履行还款。于是唐某将冯某、李某和吴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返还货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平江县某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其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李某、冯某承担。唐某与该福食品厂2008年至2009年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该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96 000元债务也理应由冯某、李某承担。而吴某于2011年2月与冯某签订食品厂转让协议,2011年10月22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与食品厂转让前的买卖无任何关系,唐某要求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李某、冯某限期给付唐某货款96 000元;驳回唐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安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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