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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被侵犯,起诉变更获准许

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12-09-28 14:26:53


    离婚之后探望儿子,却发现儿子已过继给他人为子,这让一个母亲非常气愤。近日,平江法院安定法庭为这个母亲主持公道,对其已过继儿子变更抚养权,让孩子再一次得到真正的母爱。

    何某(女)、廖某曾系夫妻关系,1994年、2006年分别生下两个儿子大明、小明。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共同之子大明、小明均由廖某抚养。2009年5月何某赴廖某处探望共同之子,发现不见次子小明,方知道廖某将小明过继给了本镇村民李某为子,且小明的户口已迁往该村。何某多次与廖某、李某交涉,提出由自己抚养小明,未果。于是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小明变更为由何某抚养。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送养。小明系何某、廖某共同之子,廖某未征得何某同意,将小明送养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均没有无力抚养的情形。而且小明不是李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故小明不具备被收养人条件,李某也不具有收养人资格。廖某与李某只是按农村风俗将小明过继给李某为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小明仍是原、廖某共同之子。廖某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将其过继给他人,不仅严重损害了小明被父母抚养的权利,亦侵犯了何某抚养子女的权利。据此,平江法院判决小明变更由何某抚养,廖某享有子女探望权。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安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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