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县委工作会议、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平江县人民法院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牢固树立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大局的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特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 加大对破坏经济建设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抢劫、盗窃企业资产、敲诈勒索企业财物、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法院依法予以严厉惩处。确保企业人身财产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依法快速审理涉企业的矛盾纠纷。凡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单位、公民个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诉至法院,一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对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又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减、缓、免。严禁乱收费,超标、超范围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
第三条 妥善处理涉企业的诉讼保全措施和行政案件。对优势企业、规模企业、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尽量少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必须进行保全的,可采取活查封、活冻结,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限。行政诉讼中,对程序不规范或实体处理不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或主体存在问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法院强制执行影响经济建设环境的,尽量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协商解决。
第四条 加大银信企业纠纷案件调解力度。积极协调好双方合作关系,既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又保证企业不因还贷压力沉重而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依法制裁失信企业和个人。对于经营不善,信誉不佳的企业和个人,严格快速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其资产不流失,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切实抓好涉企业案件的执行。企业申请执行的,抓紧组织力量,尽快执行到位。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如认为法院裁判有误,并经审查属实,及时报院长中止执行。企业应该履行法律义务的,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尽量采取执行和解。严禁重复和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禁以拘代执,以罚代执,严禁因执行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严格审批程序。
第七条 突出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打击毁林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积极开展各项审判活动,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审判,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公开宣判,震慑犯罪,经常走出法院到山区林场、乡(镇)、村、组开展“送法上山、送法进林”等法制宣传活动。
第八条 确保重点工程进展顺利。对于扰乱破坏重点工程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扰乱工程施工,侵犯工程施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对涉及工程的民商事案件抽调精干力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第九条 注重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深入企业(厂矿)、街(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提高企业和群众的危机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严肃查处妨害经济建设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群众反映或法院自行发现影响经济建设发展环境的违法审判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查处,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