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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执行保企业 达成和解构双赢

作者:刘虎波  发布时间:2012-08-20 20:35:39


    近日,平江法院执结了一起涉案金额达一百四十万元的合伙建房纠纷案。此案中,平江法院秉持“民本执行”的理念,不仅使被执行企业度过资金链断裂难关,也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了实现,并获得了近二十万的双倍利息补偿,使两企业实现了双赢。

    2005年2月,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洞公司)与李某的独资企业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池公司)签订合伙建房协议。由绿地公司在平江县城建一座十五层标志性大楼,建成后,该楼的第四、五、六楼归黄金洞公司所有。但在房屋动工后,双方出现各种矛盾,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对于返还房屋预付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2009年6月,黄金洞公司将绿池公司与李某诉至平江法院,要求绿池公司与李某返还房屋预付款。后经平江法院审理判决有绿池公司及李某半年内共同返还黄金洞公司120万元。但李某并未按判决履行。

    2010年11月,黄金洞公司向平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平江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后,发现李某及绿池公司资金链断裂,其作为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绿池酒店也已处于停工状态,绿池公司与李某没有能力履行该案件。而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绿池酒店价值远远高于案件执行标的。如果仅拍卖其中一层,很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使该企业再无翻身之日。在此情况下,平江法院办案干警认为“应力求其生,力避其死”。通过与申请人黄金洞公司沟通后,平江法院查封了绿池酒店的第五层,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能得以实现。另外,又多次与李某谈话与监控其银行账户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李某的资金情况。今年,李某终于找到投资商为其注资,重新盘活了资金,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平江法院立即要求李某及绿池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通过两年以来的执行,李某亦明白了平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案所贯彻的理念,表示同意履行并要求与黄金洞公司进行和解。最终在平江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握手言和,由李某返还黄金洞公司120万元房屋预付款,并支付18万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务暴务残,生机与人”。平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保证债权人利益能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对债务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对债务人造成的影响最少,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编辑:曾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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