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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引火烧身,监护人烧荒者各负半责

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08-04 23:13:16


六旬老翁点火烧田荒,三岁幼儿到田中玩耍不幸被火烧伤。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幼儿的监护人、烧荒者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2011年12月的一天,六旬老翁向某在自己家屋后面的责任田里点火烧田埂上的杂草,没等火熄灭便离开了,不料仅三岁的小艾和另一名幼童来到此田间玩耍,小艾衣服不慎被火点燃,幸好邻居发现并将其身上的火扑灭,但小艾的背部、臀部等处已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14%,经住院治疗痊愈,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向某在垫付7000元医药费后拒绝赔付其它损失,小艾的父母无奈将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近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实施了点火烧田间杂草这一危险行为,在未等火完全熄灭的情形下离开现场,以致没有制止小艾到田里玩耍,具有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信当时在田里并没有其他人点火、没有其他火源,而小艾是在向某点火的责任田里发现被烧伤的,从而可以确定小艾衣服着火与向某在责任田里放火烧杂草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艾在被烧伤时仅三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父母应尽到监护职责,但其监护人任由小艾自己玩耍、没有将其看护好,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原告被火烧伤,小艾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小艾的监护人、向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向某赔偿小艾44914.2元。

编辑:曾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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