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伙同他人抢劫出租摩托车主,魏某得脏20元,却没想到换来一年半有期徒刑。2012年4月10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1月27日,魏某伙同程某(已判刑)、方某和余某(均另案处理),策划抢劫出租摩托。当日20时许,余某骗租被害人尹某驾驶摩托行驶至“老虎岩”路段,魏某、程某、方某将两辆摩托车横拦在路中,迫使尹某停车,对其实施威胁并持棍殴打,三人抢走现金92元及一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魏某分得赃款20元。2011年10月21日,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和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