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牛对于农民来说就是“命根子”,若耕牛被盗,会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近日,被告人邓某因盗牛三条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9月,邓某乘无人之机,先后在平江县木金乡上湖村、清水村等地盗得耕牛3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0元。2011年9月16日凌晨,邓某在销赃的路上被抓获,当场扣押耕牛二条(已退还失主)。另一条已销赃耕牛,邓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