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被告何某驾驶摩托车由平江县南桥乡往长寿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长寿镇沙联村弯道地段与原告冯某驾驶的摩托相撞,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被告何某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其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向驾管部门申请换发而被公告停用,因此,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在驾照被公告停用之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行为。
我们认为,国家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特殊技能等资、格资的事项可以设定相关行政许可,而驾照是在公民通过国家举行的有关专业考试合格后,国家对具备驾驶机动车这项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发放的证书。驾照有效期限的相关规定,是由于相关驾照主管部门为了定期对驾驶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审验,但是这种审验仅仅是对机动车驾驶证书面上的形式审查,而非再次组织专业技能考试的实质审查。因此,超过有效期而被公告停用的驾照,并不能视为国家对持证人所具备的专业技能的否认。本案中,被告冯某虽持无效驾照驾驶机动车,但是其仍然具备娴熟驾驶机动车的专业技能,而无证驾驶是指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专业技能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被告冯某之行为不能视为无证驾驶。据此,被告冯某的行为因不构成无证驾驶,而无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按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其应担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