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过车祸现场的毛某,原本出于好意救助伤者,却因为一时的贪念,趁被救助者行动不便时,骑走其摩托车,本以为能得到一笔意外之财,最终给自己带来的却是一场牢狱之灾。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判决,认定毛某抢夺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事情发生于2011年9月19日,被害人黄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平伍公路伍市镇莲花村路段时,因撞到一条狗致摩托车翻倒,黄某受伤倒在路上。此时,被告毛某恰巧乘坐他人摩托车路过,见状赶紧上前把黄某扶到路边,并帮忙将黄某翻倒在公路上的摩托车推到路旁。帮助黄某推车的过程中,被告毛某见摩托车钥匙插仍在车上,遂见财起心,借口试骑摩托车,趁被害人黄某不备,驾驶其摩托车逃离现场。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