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一句“没有钱用,去搞点钱”,20岁的陈某又一次犯下抢劫罪,和他一起站上审判席的,还有年龄从15岁到17岁不等的4名少年。此时,距他刑满释放还不到一个半月——因犯抢劫罪服刑三年,他于2011年8月7日刚刑满释放。 2011年9月19日23时许,出狱后在平江县城一家餐厅打工的陈某下班后,对彭某等4人提议“去搞点钱”,得到众人响应,便一起回宿舍拿了两把刀,到城郊的三阳街一带寻找目标。20日凌晨0时许,5人在三阳街三星路一家面馆附近拦住一名路人,陈某和彭某拿刀挟持住被害人,另外3名被告则将被害人身上的财务洗劫一空,共抢得现金800余元及一台价值1000元的手机。被害人随后报警,5名被告在接下来一星期内相继落网。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被告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4名被告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均未满18周岁,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九个月,并全部被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