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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受阻碍,新《婚释三》来维权

作者:毛莲芳 曾璋  发布时间:2011-11-23 09:42:01


    平江县陈某被已婚男徐某欺骗感情后产下一子,由于徐某拒不承认与陈某小孩的亲子关系,且陈某要求亲子鉴定的提议也遭到徐某拒绝,陈某进退两难,几年来独自承受着抚养小孩的巨大负担。近日,平江县法院根据新《婚释三》,确认了小孩与徐某的亲子关系,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2003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不久两人便在广东过起了同居生活。2005年12月,原告陈某在广东产下一子。由于原告小孩一直系原告单独抚养,被告徐某仅在小孩出生后探视过一次,且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经常求医服药,原告陈某不堪重负,多次要求被告徐某履行父亲责任无果后,于2011年8月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及相关医疗费7万余元。但被告徐某辩称,其与原告陈某的恋情被其妻发现后,于2004年农历年底就已与原告分手。而原告怀孕的事实发生于2005年,因此原告小孩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被告没有抚养原告小孩的义务。对此,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被被告徐某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原告小孩与被告有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照片、书信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有过同居的事实,被告亦认可在2005年以前与原告有过同居的事实,所以,原告方已完成“提供必要的证据”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既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2005年期间与原告从未同居过的事实,又拒绝与原告小孩做亲子鉴定,所以平江法院推定原告小孩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现原告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作为原告小孩的生父,应当负担原告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原告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孩抚养费及相关医疗费用5.1万余元。原告陈某在尝尽苦果后,终于了却了6年多来的心结,和儿子开始了新的生活。

编辑:曾璋    

文章出处:平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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