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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延伸服务

作者:童愿坚 周梅岳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1-11-21 16:03:14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案件也越来越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作为法院审判服务职能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也日益复杂。司法技术室负责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案件委托给中介机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责任也越来越大。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使之为审判执行工作更好地服务,是摆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要做好,要树立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的理念,认清职责,与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中介机构都要把工作做细,做好延伸服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

司法技术  辅助工作  延伸服务

 

以下正文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案件也越来越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作为法院审判服务职能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也日益复杂。司法技术室负责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委托给中介机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责任也越来越大。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使为审判执行工作更好地服务,是摆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要做好,要树立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的理念,认清职责,与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中介机构都要把工作做细,做好延伸服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一、认清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发出《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并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基层法院司法技术室的职责主要是上面124点。

二、为审、执工作做好延伸服务,实现无缝对接。

法院要制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程,明确规定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的,统一由司法技术室负责办理,解决多头委托、管理混乱难题。对各庭室移送的委托案件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请委托移送表上承办人要签字,庭室负责人要出具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对材料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事项不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庭室进行补充;对提供鉴定评估所依据的书面材料发现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及时退回业务庭实行质证,防止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引起重新鉴定程序,甚至引起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发生;对一些复杂案件,须先请求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委托。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撤回委托,相关庭室和审判、执行员需提供书面材料。

同时,司法技术室应为本院业务庭室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遇到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向司法技术室咨询,司法技术室应为他们无条件服务,司法技术室不能解决的,要迅速与相关技术机构联系、咨询,及时解决问题。

三、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做好延伸服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司法辅助工作人员应主动协助审判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改变以往接受委托、审查立案、选择机构、委托鉴定这一简单生硬的四步工作法为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审查立案、说理讲法、协助调解、选择机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审计)、协调沟通八步工作法,并将说理讲法和协助调解作为重要环节来抓。笔者实践中的做法是:司法辅助人员接案后,首先,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明确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其次,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详尽了解,并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费用风险等,尤其是让当事人对司法鉴定鉴定有一个全新的、全面的、科学的了解;第三,抓住焦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换意见,运用释法、明理、说服、开导、调和等工作方法从中做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

做好委托前告知工作。在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事项前,还要向当事人发送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配合中介部门、不正确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就评估、鉴定、拍卖、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风险以及费用的承担等问题,及时向申请人充分释明,使申请人能够理性对待申请鉴定、评估、拍卖、审计工作。对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其正确对待鉴定事项,避免盲目鉴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为中介机构延伸做好延伸服务,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名册,阳光运行。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要根据行业类别,分别建立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列入名册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鉴定机构的选定、督办、送达等工作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阳光运行委托工作,最大限度的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对外委托的工作程序,制约权力的行使。

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估价或强制拍卖,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由法院作为执法方直接对当事人负责。因此在此类事务中法院不能单纯处于居中的立场,传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异议,进行一些程序上和表面性的监督、协调,而应当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委托者身份去监督、管理该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当事人的异议,对评估、拍卖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明显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要主动提起异议审查。对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良现象、违规操作等制定相应的补救或惩治措施,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加强对评估、拍卖过程中诸多环节、各个方面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确保文书质量。对鉴定、评估或审计报告书的形式和内容要严格把关。要求鉴定书、评估书要有详尽的数据和说明,不能有出于行业自我保护目的的完全固定化、格式化的报告书,更不能出具意思模糊的结论,应能让审判、执行人员人和当事人对结论或结果一目了然。

总而言之,司法辅助工作人员要在认清自己的职能和职责的同时,在审判执行人员、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既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对受委托机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对受委托机构加强监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既确保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对受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质量。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司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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