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平江法院长寿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转让集体土地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签订的《安置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邓某系平江县长寿镇太平村委会邓二组村民,被告方某与邓某非属同村。2010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置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在的村民组拟安置给原告邓某的一处宅基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并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妻子和女儿提出异议,不同意转让宅基地,双方经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至今仍属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该集体土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禁止流通,不管应该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能对抗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应该认定无效,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