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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炸伤人,责任人应当赔偿

作者:许进  发布时间:2011-10-19 08:29:53


“嘣的一声,当时感觉右手、小腿一阵疼痛,这才知道加气的轮胎爆炸了”,原告李某向承办法官陈述事发情形。原来:李某于2011年6月13日傍晚到平江伍市镇高速路口一家修理厂修补汽车轮胎,当毛某给轮胎加气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轮胎爆炸,致使站在旁边的李某受伤:右胫前皮肤挫裂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李某被送往平江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花费5500元。

事发后,经多次协商,毛某仅同意出890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8月底,李某向法庭提起诉讼,并派人到修理厂闹事。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李庭长亲自前往修理厂,了解实际情况。开庭前,在认真听取原、被告陈述,充分了解本案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毛某阐述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又向原告李某说明其自己在事故中存在的过失及无理取闹可能出现的后果。经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原告李某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毛某赔偿原告李某4000元。考虑赔偿数额不大及避免节外生枝,承办法官要求被告当场兑现。被告取钱过来,交原告点数,发现只有3800元,被告提出原告到其修理厂闹事,造成损失也应当赔偿。原告见被告出尔反尔,心里十分不快,不同意被告毛某的意见,双方情绪激烈一时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见状,首先指出被告行为的不诚信,又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被告最后拿出200元,纠纷至此得以妥善解决。

汽车轮胎加气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引起高度注意。如造成人身伤害,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栗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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