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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27 14:39:08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

当事人无法定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二)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五)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法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和生活必需品。

(八)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承担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十)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一)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二)执行中止与终结

1、执行中止,即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人;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据以执行法律文书事项不明,需要裁定补正的;

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和再审的案件;

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标的与正在审理或执行的另一案件有关联,需要等待另一案办理完毕的;

④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的案件;

⑤人民法院在对申请进行复查期间,因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决定是否再审,而继续执行又不适宜的;

⑥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案件;

⑦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⑧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企业法人终止,又确无偿付能力和连带义务人的;

②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③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不再执行的;

(十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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