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未被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
(二)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也包括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离婚案件原告要求撤诉,对方要求离婚,应按撤诉处理,并告知对方可另行起诉。
5、当事人被告知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同时又没有提出减、缓、免请求的,可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