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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挖机不付租金,车主起诉获支持

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1-08-10 07:45:26


    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罗某向原告汪某支付租金66716元,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19日,原告汪某与被告罗某签订了机械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卡特200B挖掘机租给被告用于石场挖掘装载及破机解石工程,租赁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35000元,同时约定如果罗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汪某有权停工,停工期间照付租金。协议订立后,原告的挖掘机于2010年12月19进入被告工地供被告使用。2011年元月12日以后因为被告的石场没有炸药炸开岩石,挖掘机无法施工,一直停在被告工地至2011年3月12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租金及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事宜,被告罗某在支付了21900元的租金后就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的租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的汪某将罗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66716元,并承担违约金2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挖掘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租金6671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在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有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就需向对方支付,现被告虽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但并未无故终止协议,原告根据协议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无权根据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南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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