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服刑,出狱后却不思悔改,罪犯陈某再进班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经过岑川镇新南村一家南杂店时,见店里没人,遂进去偷了共计价值170元的二条白沙香烟。店主廖某发现后追出屋外,揪住陈某的衣服,并大喊“抓贼”。陈某挣扎过程中,拳头击中廖某左眼,并扭伤了其右手,致轻伤。后陈某被当地群众赶到制住并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又重新犯罪,对其可从重处罚。但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表现出悔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