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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被告不到庭该如何处理?

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11-06-14 08:11:15


    离婚案件一直是基层法庭处理最多的案件,据统计,笔者所在的瓮江法庭自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共受案129起,其中离婚案件102件,占受案总数的79.07%。许多离婚案件的被告因不愿离婚或其他原因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一般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被告不到庭导致调解无法进行。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必须要原、被告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

    二、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相关案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裁判最主要的依据,被告如不到庭,很难从原告一方的陈述举证中,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的现实情况。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被告(除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是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而缺席判决所针对的被告是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是不妥当的。

    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件,人民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本人认为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将被告拘传到庭后审理。对于离婚案件的被告有明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的,如果该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将被告拘传到庭参加诉讼。

    二是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该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告未失踪但不告知明确地址两种情形。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直接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离婚。对于被告故意不向法院告知其确切地址的情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再适用公告送达后,依法缺席判决。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瓮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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