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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司法为民给力社会和谐

作者:徐锋玉 彭峰  发布时间:2011-06-04 15:36:05


    “天下万物何所求,只求为民解忧愁”。怀着朴质、忠诚和在审判工作中热忱为民服务的精神,平江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以人为本”这个看似庞大的话题落实到每一件具体案件中,通过一次次诉前调解、一场场巡回审判、一项项救助措施,全心全意做好调解工作,及时处理易激化矛盾的诉前纠纷案件,使百姓的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之中,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真心为群众做实事,尽心为群众解难事,诚心为群众办好事,就是真正的以人为本。”该院院长周湘如是说道。

                        诉前调解促和谐

  今年5月初,平江法院汉昌法庭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原告——85岁的毛某,他向法院起诉与现在的妻子离婚。毛某是一位退休干部,1990年前妻病故,独立生活8年后,经人介绍与现在的妻子郑某相识并结婚。由于认识时间短,两人互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稳定,经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执。郑某又参与赌博、买码,输了就找毛某要钱,且有时长时间离家出走,毛某生病时很少照顾,感觉不堪忍受的毛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接到起诉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然后与双方子女见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双方子女对两位老人的结合也颇感无奈,但由于这是老人的意愿,他们也希望两位安度晚年。现在二老发展到了离婚的地步,双方子女感觉到有些“丢面子”。法官认为此案最好是诉前能够达成调解,于是耐心细致地做两位老人的工作,因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可能再和好,法官希望他们能自行协议离婚。做通老人的工作后,法官又与双方子女交流,希望他们不要歧视老人,能各自尽到赡养的义务,对老人从内心深处去关爱,双方子女均表示同意。最终两位老人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签下离婚协议书,毛某随即撤回了诉讼。

  调解优先化干戈

  5月23日下午,平江法院民一庭朱田湘法官办公室传来阵阵笑声,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这里握手言欢,并共同对朱法官表示真诚的谢意。2002年10月,李某与胡某等四人合伙经营虹桥液化气站,并以李某的名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2009年2月,因与虹桥镇向阳村村民因土地权属产生纠纷,液化气站被迫停业。胡某个人出资10万元给虹桥镇向阳村村民后,气站得以在2009年9月重新营业。胡某在经营液化气站期间,从未向李某支付过承包利润。2009年8月,胡某等四股东将李某的股份予以除名,退还李进本金3.75万元,并向其出具《股份除名决议》。李某不服,双方之间矛盾加剧。此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仍然未能化解矛盾,并导致双方后来发生冲突,造成李某和胡某夫妇身体受到伤害、财物蒙受损失。2011年1月李某起诉至平江法院,要求股份和分红共计50万元。

  受案后,朱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见面,了解情况。他多次往返城关镇与虹桥镇,到五位当事人家中弄清楚气站经营合伙纠纷的来龙去脉。每次与当事人见面,他总是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以达到与当事人感情共鸣的目的。主持调解时,以足够的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把释法明理的工作做得非常细腻。在朱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认定应承担的责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巡回审判普法制

  村民刘某诉黄某、余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纠纷案,涉及田土承包经营权,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民三庭法官决定到双方所在村上门开庭审理。当地群众纷纷放下农活,顶着炎炎烈日,积极参与旁听庭审。他们说:“法官到家门口办案,不能不听。” 

    该院把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针对当事人行动不便的赡养、抚养、赔偿、离婚案件,典型的涉农案件,偏远村庄的争议不大、易促成调解的案件等,法官主动走入田间地头、村庄院落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加强案件调解和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年以来共巡回审理案件120多次,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司法救助解民忧

    家庭贫困的李某在路上行走,不料被一辆摩托车撞倒,摔成轻伤,肇事者送他至医院后交付2000元钱便没了踪影,李某家属几次找其要医药费未果。出院后,李某到法院起诉,但又苦于无钱交纳诉讼费。该院立案时,认为李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缓收诉讼费。法院开庭,李某胜诉,不仅拿到了医药费和赔偿费用,而且诉讼费也不用交,由被告承担。李某高兴地说:“过去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在是老百姓有理无钱也能打官司,而且能够打赢官司!” 

    为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享受到司法温暖,该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在立案环节,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进城务工农民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该院依法实施诉讼费缓、减、免措施,建立特困群体诉讼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执行环节,对涉及被执行人因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给以司法救助,以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该院2010年缓、减、免诉讼费用共计27万余元,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多元。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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