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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受创 庭前调解减轻伤害

作者: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06-04 15:34:22


    因为当事人女儿的一篇日记,原本对簿公堂的双方最终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女儿免受更大的伤害。2011年5月31日,这起不寻常的离婚案件在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告终。

  本案的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于1991年5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1992年1月领取了结婚证,1992年1月生育共同之长女大燕,1998年7月生育共同之次女小燕。婚后原、被告因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2010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2010年9月,原告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2011年5月10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彭某向法庭提供了共同之女小燕在开庭前一天晚上写的一篇日记,日记中小燕诉说了父母闹离婚造成了家庭的破碎以及给自己的学习生活带来了种种伤害和影响,字里行间掩饰不了内心的伤心和难过,显露了她正承受着这个年龄不该有的压力。承办法官在看见这篇日记后,积极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重新和好,给小孩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然而原、被告均坦言两人的婚姻确实无法继续下去,再维持只会徒增更多的伤害,双方对女儿均充满了内疚,考虑到离婚将会给女儿带来不可避免及不同程度的伤害,双方惟愿将损害降到最低,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均同意庭前调解,以免对博公堂。经过法官即双方亲朋好友长时间的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原、被告共同之长女大燕已经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行决定,共同之次女小燕由被告彭某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有探望的权利;原、被告共同财产一栋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应分割的份额原告自愿留给两个女儿;同时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达成协议后原、被告表示这样的结果在离婚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会降低对子女的伤害,双方均向法官表示真诚的谢意。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梅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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