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无牌机动车搭载七旬老人上路行使,却不想因技术生疏引发交通事故。5月6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小黄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5104元。 2009年12月,被告黄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被告的两个弟弟)在乡镇公路上行使,途中搭载70岁的同村村民黄某某,途经平江县余坪乡一水库时,车子不慎倾翻到水库里,造成黄某某死亡、黄某三兄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对此次交通事故,被告黄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某及黄某的两个弟弟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之子小黄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黄某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黄某某经被告黄某的同意搭乘被告驾驶的机动车,被告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技术生疏、违法载人、未确保安全行使,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后,结合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