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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坚持为民司法 跨省案件终于调解

作者:王晚东  发布时间:2011-05-05 09:12:38


    五一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于平江法院民三庭法官处处司法为民,最终促成一起涉及千里之外的深圳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涉案三方当事人对平江法院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感到非常满意。

    案件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1年2月7日13时20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978GP号小型客车,从平江县三墩乡邹家村往平江县三墩乡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湖南省平江县三墩乡邹家村路段处超车时,因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即驶回原车道,与原告余某某(后载原告苏某某、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挂,造成原告余某某、苏某某、余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余某某负次要责任。三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7649.73元,其医药费中有余某植牙费用8000元。由于被告车辆在深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平江县交警大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被告李某某要保险公司直接理赔,而保险公司由于远隔千里,没有派人参与调解,致使交警调解未成而终结。原告只得向平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案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有关原告的诉状及损失证据送交了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深圳保险公司,并定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开庭。深圳保险公司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即与法院电话联系,该公司承办此案的正好是一位平江籍的员工,她表示希望法院改到五一放假前天开庭,她可以称休假回平江参加开庭。如果不能改期开庭,则只能寄答辩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为了让保险公司派人参加诉讼,以便调解处理。平江法院民三庭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将开庭时间改为4月30日。临近开庭之日,才接到通知4月30日是休息日,可再改期开庭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所以法官们放弃了休息日,坚持按期审理。诉讼中,保险公司对后期植牙费用有较大异议,认为不能支持,法官们即引导当事人从整个案件中去调解,不要在某一笔费用上去争执。通过法官们对法律的解释及对原告费用的审核,最终当事人三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深圳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15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负。二、被告李某某也不以此事故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三方当事人都对平江法院民三庭的法官表示感谢:“是你们司法为民的理念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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