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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伤未残的误工费交强险赔不赔?

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11-05-03 15:54:52


    近日,平江县法院瓮江法庭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童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在三岔路口转弯时,因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影响到正常行驶的机车,致使原告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翻至路边稻田里,造成了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江县交察大队认定为被告童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吴某不负责任。吴某的伤情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多次找童某协商解决此事,但童某不配合,说自己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要吴某去找保险公司索赔。吴某无奈,一纸诉状将童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和原告争论集中在误工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焦点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应该只限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再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款,误工费只是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限额内的一个项目,只有在受害人残疾或死亡,构成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时,才会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而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并未构成残疾,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

原告听完保险公司的辩论意见后情绪非常激动,原告认为,自己已不幸成为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误工费已实际产生不说,自己今后的工作生活可能还会受到此次事故的影响,遭受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经过思考论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最高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二、保监会对该问题有明确答复。保监会对该问题的答复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受伤、残疾三种情况。这答复无疑将只伤未残情形下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也纳入了伤残赔偿金的限额。

    办案法官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讲明上述理由后,保险公司代理人心服口服,本案原告也佩服法官的职业素养,该案以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调解方式结案。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瓮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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