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xfy.cncourt.org】 首页 | 平江法院 | 新闻中心 | 法学园地 | 裁判文书 | 审务公开 | 法官风采 | 普法天地 | 荣誉展台 | 法律法规

审 判 程 序

发布时间:2009-10-27 14:35:26


起诉与受理

(一)民、商事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住所。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单位申请仲裁。

④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不予受理。

⑦判决不准许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行政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受案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刑事案件

1、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地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和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有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第(5)款中的主要证据包括:

①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②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③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某人犯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等权利的罪行,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以侵害人作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判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解释(试行)》第1条规定的条件。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不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告诉的。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5)故意伤害案

(6)非法侵入住宅案

(7)重婚案

(8)遗弃案

(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0)侵犯知识产权案

(11)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1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所指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