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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借款四十万,朋友潜逃己要还

作者:钟懂柏 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1-04-15 08:17:55


    好意为朋友借款四十万,朋友因经济问题潜逃,自己却被告上法庭。4月13日,平江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洪某借款本金四十万及相应利息。

    被告陈某与案外人陈某忠系朋友关系,2010年元月陈某忠因承包一工程需交保证金便找到陈某问其能否借到钱,陈某认为是好朋友便同意帮忙,遂找到洪某,洪某表示:钱同意借,但只认陈某借钱,与陈某忠不发生关系。被告陈某想自己与陈某忠是好朋友况且只借两个月,便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借钱。随后洪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洪某借款四十万给陈某,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五万元,一切后果由陈某负责,协议签定后洪某按陈某的要求和指示将四十万元钱打到陈某忠的银行帐户上。两个月履行期过后,陈某忠因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潜逃,陈某无力偿还借款,经洪某多次催讨未果,洪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而按被告的要求和指示将钱打入陈某忠的银行帐户,是履行的方式,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逾期未偿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南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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