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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规避执行,终归难逃赔偿责任

作者:方明文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1-04-13 08:16:17


    日前,平江法院执行局来了一位客人,他紧紧握住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谢谢你们,谢谢你们为我主持了公道,帮我拿回了救命钱。”

    这位客人姓张,2009年5月,在某建设工程公司在黄金洞乡项目部上班。同年3月,张某在矿点井下从事打钻作业时,因炸药爆炸,张某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陆级伤残,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2010年8月,经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建设工程公司给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6万元。该建设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尔支付,张某遂向平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该建设工程公司首先支付了5 万元赔偿款,然后便杳无音信。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该公司的帐户,发现账户已空,并且几个月无经济来往,便觉得事有蹊跷,于是留了个心眼。前不久,执行人员在处理另一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用另一个私人帐户支付了一笔执行款。于是执行人员马上到银行查该私人帐户,发现该帐户进出频繁,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等均由此帐户支付。执行人员立即赶到该公司,严肃告知他们公款私存、规避执行是违法的,要求他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支付执行款。该建设工程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以后决不再公款么存、规避执行,并随后支付了近10万元赔偿款项。于是便有本文的开头。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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