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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措 施

发布时间:2009-10-27 14:33:31


    一、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二)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民、商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仿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被执行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7、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8、仿造、隐藏、毁灭在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9、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

    1、在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明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五)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三、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互相推诿、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仿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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