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9年12月26日凌晨5时许,万鑫公司装载金精矿的车辆经过三阳乡甲山路段时,早已守候在此向某和王某、缪某(王、缪均已判刑)立刻分工合作,王某爬上车丢下数袋金精矿,向某则将路上的2包金精矿拖走,缪某在搬运脏物时被万鑫公司的保安发现并抓获,向某、王某趁机逃跑,保安追回被盗金精矿15包。2010年9月,向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作案过程中,向某等人盗窃既遂的2包金精矿价值2632元,盗窃未遂的金精矿价值人民币19743元。向在共同犯罪中事先商量、策划并积极参与,属主犯。向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