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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承包地 蛮横村民自食苦果

作者:王晚东 彭 峰  发布时间:2011-03-30 08:25:42


    因自己种植的农作物多次被损毁,感到忿忿不平的迎瑞村村民刘某起诉到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00元。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承担该案件受理费100元。

    2010年3月,刘某在村里的两块地上分别种上了玉米和水稻,但随即被人将秧苗拔掉,她先后补栽三次,都被两名同村村民将秧苗予以破坏。为什么淳朴的乡亲会做出这样不近人情的举动呢?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2007年,刘某的母亲去世,因刘某已经出嫁,户口迁至同村但不同组的丈夫户下,其原所在的村组即收回刘母的承包地,交由同村的另外两名村民经营。刘某在为自己儿子争取承包地未果后,要求经营其母亲曾承包的田土,但被村组拒绝。刘某便不顾劝阻,执意在其母生前经营的承包地里种上庄稼,最终导致种植的农作物被毁。

    诉至法院后,由于两名被告均出示了承包经营权证,刘某于2010年8月17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二份承包经营权证。但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刘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刘某是否对争议的田土享有承包经营权。因中院已作出判决,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而且,由于原告没有取得对争议田土的经营权,即在争议田土上播种农作物,导致损失发生,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属自担风险的行为,故对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诉判决。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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