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xfy.cncourt.org】 首页 | 平江法院 | 新闻中心 | 法学园地 | 裁判文书 | 审务公开 | 法官风采 | 普法天地 | 荣誉展台 | 法律法规

缺陷烟花炸伤人,生产厂家被判担责

作者: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1-03-17 08:20:09


    朋友店铺开张时,兴致冲冲的付某前往祝贺,不料乐极生悲,被自己带去的烟花炸伤眼睛。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这一产品责任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烟花生产厂家赔偿受害者付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多元。

    2010年8月16日上午,付某等人购买两个烟花、几箍鞭炮到朋友新开的饭店燃放表示祝贺。燃放过程中,一个烟花突然发生“炸筒”,仅隔5、6米的付某因此被溅出的物质灼伤右眼。经鉴定,付某构成八级伤残。付某及家属遂将烟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22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湖南某烟花制作公司生产的烟花违反烟花燃放正常标准,燃放时发生“炸筒”,付某被灼伤右眼,视力致残,付某和家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应由该烟花制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付某未按烟花燃放标准保持安全燃放距离,亦是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因之一,被告可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遂作出由该烟花制作公司赔偿付某及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158784.5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

编辑:徐锋玉    

文章出处:司技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