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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信件窃支票 获刑三年罚六万

作者:单小军  发布时间:2011-03-08 13:15:05


    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钟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钟某系平江县邮政局劳务派遣工,在平江县邮政局分拣室工作,2010年4月和10月在其工作室,采取私拆他人信件,窃取财物的方式,盗窃从美国寄来的支票2张,票面金额9400美元。时值人民币62187.58元,后持支票到中国银行营业厅办理兑现业务时,因该支票兑现程序复杂,银行工作人员查问严密,致使被告人持支票逃离现场,犯罪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拆信件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的支票时值人民币62187.5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由于银行对此种支票实行的特殊兑现方式,被告人盗窃该支票后是不可能兑现的,应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对其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且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现实表现和家庭状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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