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1999年结婚,2000年5月生一男孩,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告在家与他人关系暧昧,被告回家后与原告发生激烈争执。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对婚姻也不抱任何希望,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开始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双方的争执在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婚后建在被告家中的厨房两间分割款2万元,因被告认为原告有过错,不同意出钱,且双方对厨房价值认定不一,由鉴定机构鉴定又会让双方得不偿失,案件的处理一时陷入两难之中。原告对此很不理解,多次扬言要将被告家房子炸掉,与被告同归于尽,气氛骤然紧张。承办法官开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应该从子女角度考虑,劝其将厨房属于她的部分赠予共同之子。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后,原告情绪出现了缓和,愿意做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婚生男孩随被告李某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至此,一对反目成仇、剑拔弩张的夫妻得以好聚好散,带着对婚姻新的感悟,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