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下午,平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欧阳华南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金保、吴能益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0年11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伙同吴广林(在逃)4人窜至黄金洞乡金星村的一户人家抢劫。以躲雨为由骗开房门,分别将被害人袁某及其妻子按倒在地,并用绳子、鞋带、透明胶带绑住两被害人的手脚,同时用透明胶带封住其嘴巴,从被害人身上搜走现金人民币1040元,22克重的黄金项链、戒指、手机等,在二楼的衣柜里搜到现金人民币3000元。尔后,四被告人又骑着被害人的一辆男式豪爵摩托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袁延安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 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入户抢劫,均应在十年以上判处刑罚,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陈金保、吴能益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欧阳华南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