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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在住宅小区摔伤,物业公司需担责

作者:冯四建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1-01-18 15:26:14


    一位路人深夜从住宅小区经过,却不幸摔成八级伤残。

    2010年7月20日晚上,李某从平江县新城阳光花园路过,不幸跌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等级为八级伤残。案子诉到平江法院汉昌法庭,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安装防护栏杆和路灯,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8万元。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停车场入口处并非为出入道路,且李某摔伤后没有及时向保安报案,故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凭据。

    承办法官经过深入了解案情,跟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后来双方同意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平江县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0000元,其余部分李某自行承担。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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