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一、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1、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审判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其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二、民、商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告判决败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法律、法规规定由被告举证的除外。
(二)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事实;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9、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三)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六)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1、3、4、5、6、事实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九)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三、行政案件
1、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即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对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4、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补充证据;
5、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有: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此以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如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进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所需的费用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