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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制 度

发布时间:2009-10-27 14:28:09


    一、回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法定机构和人员的认可,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退出和避开对案件的审理。

    二、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的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回避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也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均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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