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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徐学华现行反革命平反案

作者:徐燎生  发布时间:2010-12-20 15:58:04


    徐学华,又名徐盛得,男,终年35岁,大学文化,平江县三阳乡合兴村(官坑洞)人。因现行反革命罪,于1975年7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投入劳改后,1976年7月在监狱跳进炼钢炉中被烧死。

    1965年7月徐学华从湖南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湖北省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半山铜矿工作。1969年休假探家期间,询问其妻的男女作风问题时,与妻子发生过吵嘴。事后不久,其妻上吊身亡。当时的合兴大队向徐学华所在单位发电报称:你单位徐学华在家逼死其妻,请速来人处理。徐学华所在单位派人到了合兴村作了粗浅的调查,听了一些极左的言论,便信以为真。他们回去作了极左的汇报,1969年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以徐学华超假不归,逼死其妻为由,作出开除徐学华的工职,送 回农村监督生产的决定。徐学华受到极大的打击,内心非常痛苦,对开除工职, 送回农村监督生产深为不满。他在日记本上和当时的《红旗》杂志上的空白处写了些诗词。这些诗词中,既有歌颂社会主义、歌颂共产党和领袖人物的,也有讲共产党和领袖人物坏话、怪话的,当时认为是“反动”诗词,但他并没有公开散发。有一次徐学华的母亲生病,请来大队赤脚医生看病,那位赤脚医生找纸卷烟叶吸时,发现了“反动”诗词而报案。当时的平江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以现行反革命对徐学华予以逮捕。

    1979年至1982年全国上下复查有申诉的历史老案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时,我于1980年5月复查了徐学华的现行反革命案。复查该案时,首先从档案室调案卷,认真审阅了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并与当时浊水公社的负责人袁广德和公安持派员戴娥兵到合兴村调查,取得一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回到法院后,我写出了复查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的结论意见是:徐学华逼死其妻的事实不存在,他对“逼死其妻,开除工职,送回农村监督生产”深为不满,发泄了一些“反动”观点,错怪我们党和领袖,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属于思想认识的错误,属错案,应予平反。

    经刑庭讨论,一致同意定错案,应予以平反,将复查审理报告打印后向岳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汇报,由中院最后决定。

    本院时任刑庭庭长欧阳后与我同到岳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汇报,中院听取汇报的有时任院长李元生和刑庭庭长黄伯勋等人。他们听取汇报后,一致同意定错案,予以平反,并要求做好善好工作。

    回来后我写出该案的判决书,打印后分别用挂号信邮寄给湖北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当时的三阳区公所、浊水公社并到徐学华家进行了宣判,寄往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的判决书中,附有以平江法院名义的一封信,请该公司派人前来商讨善后处理工作。

    1980年6月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指派该公司劳资科长(与徐学华大学同学)和丰山铜矿一名副矿长来到我院,院领导指定我负责接待,参与处理该案的善后工作。我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的两名干部同去了徐学华的家里,他们看到这一家只有近70岁的徐普成老人和徐学华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过得十分艰难,深表痛心与同情。我对公司的两名干部说:法院只给徐学华家数目很小的冤狱费,全靠你们把这家的善后工作做好。那位劳资科长表态说:我们回去认真研究处理徐学华家的善后工作,争取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他们回去后经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将徐学华的老父亲徐普成一家三口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商品粮户口,将徐普成与孙子、孙女迁往丰山铜矿落户。安排徐普成在丰山铜矿守门卫的工作,铜矿供养徐学华的两个未成年子女。这起错案平反后的善后工作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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