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段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