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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挂失未成 存款被盗银行赔

作者:贺维  发布时间:2010-11-09 09:16:25


    今年4月原告陈某被他人骗取携带的财物,其中包括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随即陈某到开户行某信用社进行挂失。接下来开始了一场挂失的时间赛跑比赛。陈某于当天的上午9时3分18秒到信用社要求挂失。此过程有信用社的监控录像全程记录。陈某在递交身份证及存折后说:“要挂失,我的卡被别人抢了。”营业员接过存折后于当天9时4分30秒将原告存折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帐上被他人盗取7笔现金,每笔2022元,余额尚有185 879.58元。在操作过程中,营业员未及时予以挂失,但告知可重新开立一新账户办理转帐,并告知办理业务需要陈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时7分11秒陈某外出复印身份证,信用社营业员继续办理其他业务。9时11分27秒,陈某回到营业厅,营业员要求陈某填写一张重新办卡登记表。9时14分19秒陈某填好表格交给营业员,营业员于9时14分42秒再次将存折进行刷卡操作时,发现存折已被他人用银行卡取出3笔,每笔2022元,并在东莞市某珠宝行消费17万元,该帐户余额为9813.58元,营业员将余额转至新立帐户。陈某随后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立案,案件至今未破获。陈某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赔偿其存款损失。

    平江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与平江县信用联社已经达成了存款储蓄合同的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陈某储蓄账户银行卡被他人盗取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到达信用社挂失后其账户176 066元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陈某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骗取后,立即向开户行某信用社要求办理挂失并出具了存折与本人身份证,信用社工作人员对该账户进行了核查并得知该账户已被盗取部分资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得知其银行卡正在被他人盗取、储户资金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时,应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的规定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有效保护储户资金安全,先予办理挂失止付。陈某在应信用社要求进行复印身份证重新办理账户登记的过程中被他人盗取176 066元,造成陈某存款损失,信用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信用社赔偿原告陈某存款损失145 000元,全部款项在协议签字之日当天实现了兑现。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梅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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