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胡利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利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胡利仁系道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胡利仁兼道县实施城镇污水处理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及该计划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此期间,胡利仁利用职务之便,二次收受道县污水处理工程(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中标人陈前的人民币共15万元及芙蓉王香烟四条,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利仁对陈前明确要求照顾工程而送的礼金两次予以收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9年12月,在省纪委调查组在道县召开了科局级领导参加的“宽严相济”大会后,胡利仁很快向道县县长唐相林交待了收贿事实,后又向调查组交待问题。对于被告人的主动交待,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胡利仁已于案发前退还了全部款项,亦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