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胜诉判决书,张女士长吁了口气,她终于有权参与户口所在村组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了。 张女士系平江县三阳乡某村村民,几年前出嫁到外地,但户籍至今未迁出,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由于平江城关的城市扩容建设加快,张女士所在村组也被纳入城镇规划,部分土地被征收。但该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没有考虑张女士。张女士与村组交涉,要求取得分配权,并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分配数额的待遇,但村组以其出嫁为由,拒不接受。张女士遂一纸诉状将该村民小组告上平江法院汉昌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平江县三阳乡某村南某村民小组村民,虽然原告已结婚,但户口并未迁走,原告仍应认定为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原告在新居住地所在的村组未分得责任田土,原告有权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并享有与被告其他成员同等分配数额的待遇。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要求的判决。